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企[2024]5 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24]1081 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 00 九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24]108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24〕101 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
经讨论,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24〕44 号)附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 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 1 月 1 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 1 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国税发〔2024〕101 号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二 00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