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业务围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 13 种业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商业银行吸收公众的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为传统的业务,这项业务的特点在于:第一,向公众吸收存款
公众包括本地的居民存款,也包括在本地的外国人的存款
“公众”一词不仅指众多的个人客户组成的公众,也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组成的“公众”客户
法律在这里使用的“公众”一词,不是指在银行开户的特定客户,而是成千上万的普通客户
第二,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是特指的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除了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吸收的存款
例如,信托公司可以吸收定期的信托存款
一些海外的接受存款公司也不是商业银行,但可以接受一定条件下的定期存款
所以,单在定期存款方面,还难以将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别开来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中以短期和中期的贷款业务为主,在历史上长期贷款业务在传统上是储蓄银行的业务,其原因在于历史上的储蓄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可以计复利,并且储蓄银行可以发放金融债券
由于吸收的债务是长期和稳定的,所以,适合作长期的贷款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综合性业务银行,综合了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的功能,不另设储蓄银行
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我国的长期贷款即国家基本项目贷款,主要是由中国建设银行承办,中短期贷款原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1984 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以后,中短期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承担
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划分开始融合,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设立的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没有限制,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任何期限的贷款业务,也包括长期贷款业务
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之一
3、办理国外结算办理国外结算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服务性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的特有业务之一,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从事结算业务
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