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讨论、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 2024 年 11 月 1 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 1750 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jpc@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24 年 10 月 20 日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赔偿费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支付的赔偿金; (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 (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和相关费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申请、审核、支付、监督等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上缴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向相关财政部门申请返还;未上缴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直接返还。 第五条(费用预算)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安排的,应当及时追加预算。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