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二条贷款对象是指公司服务区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农业种植、养殖筹生产经管及个体经营资金需求的农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管活动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格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
6 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方式第四条贷款种类:主要经管短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农村地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心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其他贷款
第五条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四章贷款投向第六条贷款的主要投向为农户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
第七条严格执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
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 5%,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九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展期申请
担保贷款必须由贷款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经公司审查同意后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