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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监督检查的认定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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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监督检查的认定及对策探讨 认定阻碍、拒绝检查或者调查行为应把握的基本要素与原则 一是执法实践中,外汇管理机关在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时,应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等相关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告诉其检查的依据、性质,出示执法证件及有关文件依据,对被检查人不理解的,应作出必要的解释,尽量避开被检查人拒绝监督检查。二是应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接受监督检查义务,并依法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理由,行为人对监督检查并未实行激烈的对抗措施,只是表现为消极、怠慢的,应耐心解释、开导,教育其端正态度,及时改正。三是被检查人因不可抗力或有正当理由未接受或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不得以拒绝监督检查论处。 阻碍、拒绝检查或者调查行为的处置 阻碍、拒绝检查或者调查的行为客观上均有碍外汇管理机关正当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根据《外汇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机型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张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 30 万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们对阻碍、拒绝检查或者调查的行为可以处罚。但我们对阻碍、拒绝检查或者调查的行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坚持以配合检查、调查为主要目的,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区别加以处置。 阻碍、拒绝检查或者调查行为的应对措施 如前所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势必影响外汇管理机关了解真实状况,从而难以正当履行其法定职责。对此,监督检查机关不能听之任之,必须依法合理予以处置。执法实践中,外汇管理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拒绝监督检查的不同情形、特点及相关法律规定,实行下列有效措施与策略,积极、妥当予以应对:1.教育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等被检查人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接受监督检查义务,宣传与监督检查相关法律,对被检查人不理解的,应作出必要的解释,同时依法告知其拒绝监督检查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尽量避开或缓解被检查人实行过激行为拒绝监督检查。2.经宣传教育,被检查人仍拒绝在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上签字的,可邀请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当事人或检查现场所在地基层组织人员、第三人等与监督检查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作为见证人或实行同步公开录像、录音的方式确认检查事实。3.当事人实行拖延、推诿等消极抵触方式拒绝配合调查、提供证据的,检查人员可实行“外围迂回”的策略进行调查取证。如资本金结汇检查以经办银行和当事人的交易对方为突破口,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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