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规章实务剖析 在现今科技一日千里之进展下,台湾的产业结构,近几年来有明显的变化,电子、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台湾经济进展之主流
而电子、信息产业产业为确保竞争之优势,通常投入大量信息及金钱培训人才以制造发明
因此,对于营业秘密是否能善加保护以及人才之网罗,即成为前述产业能否继续藉研发成果获利之重要关键
但也因为如此,产业间暗盘下的竞争与纷扰,即不曾停歇
例如鸿海从大霸、广达挖角,近日为跨足第五代 TFT-LCD 领域,也积极接触前友达光电之高阶主管及工程师[1];而台积电离职员工携带机密文件,跳槽彼岸中芯,以及最近盛传的联发科挖角威盛电子研发工程师等等,此种为求快速获利而导致之人才之挖角、跳槽风波,不断的发生
由于技术、信息、营业秘密等无形的智能资产,在知识经济时代中对企业之竞争力有举足轻重之影响
人才的跳槽以及营业秘密的流失,对于企业产生足以致命的杀伤力
因此,如何在致力研发同时,以有效之法律或者契约保护研发成果,即成为刻不容缓、急待解决之问题
在立法之部份,一方面由于原有之民法、刑法与公平交易法等,均仅有零星且分散之规定,使得营业秘密之法律保护,在过去实务之运作下,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另一方面,国际间「与贸易相关之智能财产权协议(TRIPs)」,明确要求会员国对于营业秘密应予以立法加以保护
政府有鉴于此,爰参酌我国当前产业竞争与经济环境,并参考国外立法例,于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布施行营业秘密法,共计十六条条文[2]
除法律明文规定,业界常常用以有效保护研发成果的方式,就是要求员工签立保密契约,甚至为防止保密契约随雇佣关系之终止而失去实质拘束力,更与员工以契约约定于雇佣契约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利用雇用人机密信息为自己或他人从事或经营与雇用人直接或间接竞争之相关工作,一般将此等约款称之为「竞业禁止条款」
在较早之前,保密契约及竞业禁止条款在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