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开证银行拒付信用证的必要条件 摘要:信用证作为较安全的付款结算工具,开证银行在拒付时应当具备必要的时间及其他条件,若这些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开征银行丧失了基于信用证的拒付权利,得面临付款之义务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已经得到信用证当事人的执行,基于 UCP600 的权利行使也成为信用证当事人的义务
信用证虽然是开证行应申请人所做的承诺,但信用证的核心在于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保证信用证得到兑付
当相应单据提交给开证银行被认定为不符单据时,则开证银行即可能做出拒付的意思表示
一旦单据被认定为不符合信用证规定,则受益人即得不到开证行的兑付,受益人即会竭力从单据角度出发争取自己的权利,以得到信用证的庇护
作为信用证义务的首要承担人,开证行一旦拒付不当,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信用证拒付的时间条件 UCP600在 其 第14条b中 明 确 表 述“Anorminatedbankactingonitsnormination,aconfirmingbank,ifany,andtheissuingbankshalleachhaveamaxiumoffivebankingdaysfollowingthedayofpresentationtodetermineifapresentationiscomplying
Thisperiodisnotcurtailedorotherwiseaffectedbytheoccurrenceonorafterthedateofpresentationofanyexpirydateorlastdayforpresentation
”该条的中文意旨是指定银行或者保兑银行以及开证银行有最多 5 个银行工作日的审单期限,从提交单据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而且这个期限不受提交单据日适逢最后一天期限等有所缩短
本条款可以视为开征银行审核单据关于时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