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24]86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 号)中“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 总 则 (一)本标准包括 21 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 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表 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 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 21 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进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