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路管理局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与履行工程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为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真正贯彻工程质量终身(设计使用年限)负责制,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卡”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档案,不断推动 “七个建设”,努力实现工程“七化”管理,打造放心工程
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三条、公路参建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与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其中,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对代建合同围、业主代表、各建设办对管理围的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他从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委托或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公路建设参建人员依法对所从事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负责
公路参建单位须分解落实工程建设各岗位、各环节质量责任,明确质量责任人
参建单位的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本单位质量责任围按以下原则划分: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参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参建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书,并在书许可的围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