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进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进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 我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育德智体美全面进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跨文化素养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与双学位制、“三学期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育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通过依法治校,健全管理制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在校期间,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2、根据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与文娱体育活动等;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与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5、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在校期间,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3、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讨论任务;4、按规定缴纳学费与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与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
因特别原因不能按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