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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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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 -----------------------日期:建筑设计防火规GBJ16—87(修订本)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95 年 11 月 1 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 4 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J16—87 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1995 年 8 月 21 日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的通知 计标[1987]1447 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GBJ16—87 为国家标准,自 198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TJ16—74 同时废止。 本规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讨论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 年 8 月 26 日 修订说明 本规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讨论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等 10 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 27 个大中城市的 200 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 10 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第四章P16-P28),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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