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取保候审讨论论文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并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受羁押的情形下,不躲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最缓和的一种,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既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起着保障人权,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取保候审的立法不尽完善,它的司法运作并不尽人意,还存在一些亟待改革完善的问题。 一、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现状 (一)取保候审的保证效力过低 取保候审的保证效力是指在决定和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所依法实行的保证方式,能否足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不躲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起到的制约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二种保证方式,即人保和财保,还规定了违反保证的处罚,以保证取保候审制度施行。但从近几年取保候审的实施情况看来,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无视法律,肆意违反法定义务,出现不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候审后逃之夭夭,使得刑事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违法现象,尤其是一些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逃跑,严重地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实际情况说明,保证制度尚存在严重缺陷,不足以充分有效地发挥该强制措施的制约作用,显得保证效力过弱。由此,一方面造成了对少数犯罪分子的放纵,另一方面却导致司法机关过分倚重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逮捕制度的谦抑原则的贯彻,难以从最大限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所以,应当从根本上解决保证制度欠科学,制约性不强的问题。 (二)取保候审转化为逮捕,亟待修订赔偿法与之衔接,程序还欠法律规范 取保候审转化逮捕是指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予逮捕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2 款作了基本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 1 条第(四)项规定了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的四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2条第(一)项也作了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的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取保候审转化为逮捕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