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的法律调整体系 本文作者:周相卿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 19%年 10月 10 日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在《决议》中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思想道德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教育科学文化建设自然地会被纳人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可迄今为止,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措施主要是舆论引导、树立榜样及加强政治学习等,对法律手段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试探讨思想道德建设过程中法律的作用及应该实行的法律对策。 一、思想道德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当制 早在 1985 年 10 月 23 日.邓小平同志接见美国时代公司总编辑格隆瓦尔德时,格隆瓦尔德问:“中国共产党一直教育人民要大公无私,为人民服务。现在经济改革,你们教育人民要致富,出现了少数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你们准备实行什么办法解决这些问题?”邓小平同志回答:“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¹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大公无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思想道德问题,是否是法律问题取决于法律的具体规定,邓小平同志强调采纳教育和法律两个手段解决这个问题。《决议)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党的政策的法律规范化、条文化。政策有原则性强、概括性强的特点,需要法律规范化、具体化,仅靠舆论宣传,政治教育、树立榜样等措施是不能做到这一点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权力对一般人的直接约束力在弱化,政策难以被政府依靠国家权力体系直接贯彻下去,必须依靠法律手段贯彻政策。舆论宜传、树立先进榜样容易使道德法律规范更加抽象化或导致预期目标太高,离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进展的现实,出现相反的效果。我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强调德政、以德治国,把道德政治化。儒家的经典著作《论语》中讲到:“为政以德,臂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º 汉武帝以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都是以儒家的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同时,我国封建社会中历代的统治阶级都比较重视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能够很好地利用法律手段来推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把法律作为实现道德法律规范要求的一种工具。唐高宗时期制定了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永徽律》,这个法典的《律疏)中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把法律作为保障“德礼”实现的手段,认为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