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讨论论文 【内容提要】悬赏广告现象在当代社会出现越来越多。其法律性质如何,到底有无效力,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有争议,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否定悬赏广告有效的学者,往往认为“契约说”不足,而对“单独行为说”又不加以承认。笔者试从“契约说”的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加以探讨,肯定悬赏广告的有效性,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以期司法实践中的一致。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独行为说,意思表示,等价有偿 一、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总第42期)发表了《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该案涉及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悬赏广告现象。悬赏广告自古有之,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其方法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内容广泛,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实践情况如此复杂,法律上又没有规定,而民法上悬赏广告理论有颇多争端,致使实务界处理此类案件甚感棘手。最近,新闻媒体又对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纠纷案件进行炒作,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引起讨论。借此,应当在理论上对悬赏广告进行深化的讨论和探讨,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 二、有关悬赏广告的典型案例 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纠纷案的案情是,1996 年 9 月 21日晚,莱阳市伊达实业公司经理王云辉下班时不慎将自己的皮包遗失在某公司门口,内有手持电话机一部,现金 7100 元,还有信用卡、单据、身份证和 240 吨化工原料的原始化验单。为了找回遗失物,王云辉打印了约 20 份寻物启事,张贴于街头和遗失地点周围的建筑物上,并在广播电台播出,均明确表示:”如有拾到包者,愿答谢人民币 1 万元;有提供线索者,愿答谢人民币 3000 元。”董仁帅拾得该皮包,称其另有人拾得皮包,自己是提供线索者,要王云辉支付 1.3 万元。王云辉只同意给 1 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成。王云辉报警,公安机关传唤董仁帅,并将董拾得的皮包等物扣押,并以敲诈勒索为由对董予以行政处罚。1996 年 12 月 19 日,董仁帅向莱阳市法院起诉,请求伊达实业公司履行付酬义务。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发出寻物启事,明示了对捡到者的酬金数额,属内容合法的悬赏广告,应当履行;原告捡到包后又得知寻物启事的内容,即与被告联系并核对实物,是该广告的相对人,有权利享受酬金。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