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我市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行为,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进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出租车经营服务活动,实施出租车营运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或地点行驶、上下车与等候,按里程或时间由乘客支付租费的五座小轿车。 第四条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县(区)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对出租车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实行监督、检查,负责本辖区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规划建设、公用事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出租车行业进展应当符合市、县(区)城市进展总体规划,并纳入市道路客运交通总体规划,市政府根据进展需求对出租车数量实行宏观调控。 市、县(区)出租车运力批量投放方案实行定期公布制度,由市交通部门依据出租车的进展规划、市场需求和效益状况,并通过进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后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交通部门应当依法管理,廉洁勤政,秉公办事,维护正常的出租车营运秩序。 出租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营运,文明服务,按规定收费,自觉接受市、县(区)交通部门管理和群众监督。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按规定付费。 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 第七条 从事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后,方可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出租车营运牌照,是指由县级以上交通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的明,包括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与为其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 出租车经营权由市、县(区)交通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投放方案,根据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数额经听证后报市、县(区)政府确定。 第八条 出租车营运牌照公开招标实行不定期方式进行。市、县(区)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每一批次出租车投放方案编制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