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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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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产开发类贷款6.1 概述6.1.1 定义房地产开发类贷款是指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房屋建造过程中所需建设资金的贷款,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开发贷款(含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高等院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及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等。6.1.2 对象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事)业法人。土地储备贷款的对象为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即经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工作的法人机构,包括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和承担政府土地储备职能的企(事)业。6.1.3 条件6.1.3.1 借款人条件借款人除符合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2 我行公司类客户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房地产经营开发资格的企业的:(1)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具有承担贷款项目开发建设的资格;(2)如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还要求与业主单位正式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合同。2.借款人为事业单位的:(1)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事业法人登记证;(2)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管理机构;(3)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年检合格。3.土地储备机构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所在城市经济稳定进展,财政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政府信誉。房地产市场化程度高,房地产经营机制较健全,财产抵(质)押、招标、拍卖、挂牌出售、权属登记等行为法律规范。房地产市场容量大,具有良好的进展前景,土地有一定的升值潜力;(2)对所辖城区土地一级市场具有较高的垄断经营地位,所经营土地纳入近期开发建设规划,列入政府土地储备决策机构制定的年度计划,并持有相应地块的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工作的批文,具有土地储备机构自身资金总体安排计划;所收购、储备和拟出让的土地主要用于经营性设施建设,地段区位较好;所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工作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3)具有与所经营的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工作业务量相匹配的资本金或专用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的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应经当地政府同意,能够根据土地储备量的增加从土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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