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本章目的:招标采购争议,特别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招标采购结果争议属于合同争议。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章分析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方面的一些案例,目的在于引导读者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与招标采购争议的处理过程分析各当事人权利与法律责任,从而规整个招标采购活动。[案例 5.1] 建筑公司诉某开发公司招标投标纠纷案[背景]原告:某省 B 建筑公司被告:某省 A 房地产公司2000 年 11 月 22 日某省 A 房地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省 B 建筑公司与其他 3 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 B 建筑公司中标。2000 年 12 月 14 日,A 房地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项目向 B 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载明:工程建筑面积 7481m2,中标价格 8000 万元人民币,要求 12月 25 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 月 28 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 建筑公司按 A 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订施工承包工程合同,A 房地产公司也就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 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 A 房地产公司在 12 月 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A 房地产公司要求 B 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 C 公司,而 B 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01 年 3 月 1 日,A 房地产公司明确函告 B 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无可奈何的 B 建筑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 B 建筑公司指出,A 房地产公司即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 A 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 建筑公司要求 A 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560 万元,但 A 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 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问题](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3)由于没有订立合同,双方都有一定损失,双方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