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运用论文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学原理分析 首先,在保险实践中运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原因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的产生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发源于近代的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当时意大利商人通过签订一张船舶承保单,约定假如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则合同无效;如中途发生损失,则合同成立,该损失就由合同的另一方(保险人)承担,因此在近代海上保险中,保险人的基本职责就是当被被保险人发生经济损失时,根据合同约定来进行相关的赔偿事宜
海上保险被人们公认为是现代保险的萌芽,因此人们也普遍接受保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解决被保险人难以预测和控制的风险及损失
在世界各国学者对如何定义保险的相关讨论成果中,损失学说也就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
损失学说将保险看做是一种经济上的制度安排,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在赔偿中应该遵守如下规定:“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不赔偿;损失多,赔偿多;损失少,赔偿少”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说损失补偿原则是贯穿于保险业务的产生与进展的历史进程的始终
其次,根据对保险基本职能分析也可以得出在保险实践中必须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结论
保险职能是保险内在的固有职能,它主要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
根据前文对保险产生及起源的分析,保险产生后其发挥的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分担风险和补偿损失
这两个职能时相辅相成的,补偿损失是保险的最终目的,分担风险是保险处理事故时的技术方法
保险损失补偿职能主要目的是,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在获得保险赔偿中能够最大限度地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济状态或物理使用价值,因此保险只是对社会财宝进行的再分配,而其并没有增加社会财宝
被保险人也就不应该因保险赔偿的获得而实现价值增值、财宝增加或者是额外的收益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特征与内在要求,保险的产生和进展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满足补偿灾害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