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违约适用性讨论 一、效率违约释义 效率违约的解释来自于理查德•A•波斯纳对“有效率的违约”的解释:“在有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能会仅仅由于他违约的收益将超出履行合同的预期收益而去冒违约的风险。假如他的违约收益也将超过他方履行合同的预期收益,并且对预期收益损失的损害赔偿是有限的,那就有违约的激励了。但存在的这种激励是应该的。”效率违约具有以下几个要素:1、效率违约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且合同必须正在履行;2、合同当事人是合同存在履行的可能而当事人主观上选择不履行;3、效率违约的预期收益超过违约方履行合同的预期收益和守约方履行履行合同的预期收益;4、预期收益必须大于对守约方的违约损害赔偿。 二、效率违约引入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一)效率违约并不与我国民法价值观念冲突。《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违约认为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割,违约即违反道德。但合同法应具有多元的价值取向,包括道德、自由、效率等等。仅从道德的角度考虑的效率违约不具有合理性。但合同是以设定权利义务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为目的,效率违约的本质在于对“效率”的追求,节约社会资源,追求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与合同法的宗旨并不冲突。而是否违反诚实信用,要区分主观上是恶意还是善意,若是恶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必定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在效率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基于履行成本过高或有更好的缔约机会,同时,违约方主动承担守约方的损失,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具有可替代性。现代社会商品在更为宽阔的空间交换,市场上存在着多种同样或类似的商品,合同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使得实际履行本身也可以在市场上交易。一方当事人经过利益权衡认为违约对自己更为有利时,违约方可以购买守约方享有的接受合同履行的权利,再由守约方用出卖接受合同履行的权利的价款购买相应替代物。当交易实际履行没有造成社会整体利益的减损且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时,法律就应该允许。此时,合同实际履行就不具合理性。(三)效率违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合同法》第 110 条规定将“履行费用过高”作为实际履行的一种例外情况,实际上体现效率违约的思想。结合《合同法》第 107 条、第 114 条及第 115 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方式存在以下五种:实际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仅仅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当存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