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建立的制度一、应当建立的制度 市重大办和市安监局等政府部门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处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各项目成立后,可参照以下制度内容及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责任制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各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全体参施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考核,未经教育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2.加强对参施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养、搞好安全生产的前提
通过安全教育提高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和广阔参施人员加强安全工作的责任心与自觉性,增强安全意识,才能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和操作技术水平,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3.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思想、知识、技能、事故、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4.对职工的教育和考核应记录入档
安全教育的内容为: (1)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主要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工程特点、危险源危险点及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教训;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等
(2)包括本项目施工特点、生产特点、设备特点、安全基本知识、施工现场五大损害、“三不损害”及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安全注意事项及罚款制度,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护用具使用基本知识等
(3)包括本班组施工作业特点、重点部位、危险部位、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班组安全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