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尧讲税:会计人员常常多缴税的 7 项业务
今日话题本人常常在给企业家培训时谈到,老板赚到的钱都不是他的钱,只有财务人员能够把钱管好了,这个钱才是老板的钱
今日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谈一谈,财务人员常常会缴错税的几大业务,但愿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业务一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并入企业经营收入来纳税,你的税就缴错了
错误业务:A 企业为一家自然人合伙企业,2024 年 A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收入 100 万元,A 企业财务人员将其按投资收益核算,并入 A 企业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修订为经营所得),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财务人员的这种纳税方式是错误的,正确方式应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1〕84 号)业务二异地的房产与土地,在公司注册地申报纳税,你的税就缴错了
错误业务:甲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点为某地级市 A 区(县级),同时在该市B 区(县级)有一处经营用房
市税务局分别设立了 A 区分局和 B 区分局,作为相应辖区的主管税务机关
甲公司在 A 区工商部门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 A 区税务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
甲公司财务人员将 B 区的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在 A 区办理了纳税申报,财务人员的这种纳税方式是错误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应在不动所在地纳税
政策依据: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业务三个人股东,异地投资的股权转让,在居住地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