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实行记分与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实行随机抽(巡)查确定。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根据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第四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根据附表 1 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第七条监理单位与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 ,还应根据附表 2 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第八条 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 2 周年时,责任人以每 2 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管理第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