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分公司银行保险客户经理管理办法(试行版)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管理架构 3第三章 人员管理 3第四章 职级与职责 5第五章 委托酬劳........................................................9第六章 考核............................................................15第七章 附则............................................................2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进展,进一步统一和规公司客户经理队伍管理,根据总公司《客户经理管理办法(2024)》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特制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分公司银行保险客户经理管理办法(试行版)》(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业务”是指通过与本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的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以与由客户经理直接销售的保险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符合公司客户经理从业资格条件,在公司授权围,专门从事银行保险业务销售管理和直接销售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级”是指客户经理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级别。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客户经理达到一定级别所应履行的义务。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代理制合同的客户经理。第六条 客户经理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本《办法》和相关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客户经理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依据。第二章 管理架构第八条 各级分、支公司设立的银行保险部,为客户经理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银行保险部的指导监督。第九条 城区专营单位或旗县(区)支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为客户经理管理的基本单位,下设若干客户经理团队,由客户经理中的主管系列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十条 招募原则客户经理招募应以网点维护、业务进展和团队建设的需要为基础。客户经理人力规模应与当地市场状况、网点资源以与公司管理水平相匹配。经营单位的招募结果须报盟市级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审批。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的主要招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