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广东分行与广州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怡盈进展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上诉案 发布于 2024-12-26 09:35:37 作者: ——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江新城丽晶华庭 6 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广东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广东分行),住所地:广州市东风西路 197 号。 原审第三人:怡盈进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盈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中13-14 号欧陆贸易中心 10 楼。 案情 1994 年 5 月 4 日,永利公司领取了广州市广州大道东杨箕村珠江新城 E-1-2 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取得在该地兴建公寓的使用权。1994 年 4 月 24 日,永利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国银行广州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咨询公司,作为乙方)、怡盈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合作开发珠江新城 E-1-2 地段商住楼协议书》,约定三方合作开发位于广州大道东侧珠江新城(E-1-2)、征地面积为 7674.82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54491 平方米、计划兴建裙楼相连的 4 幢 17 层商住大楼,总投资约 5.804 亿元。合作三方出资一亿三仟万元,缺口资金由项目预售楼收入解决,如仍有不足之部分由永利公司以借款或其他形式自行解决。以永利公司牵头由三方共同按比例投入项目前期费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前期工程费,使整个项目运作起来,实现楼宇销售计划,回收所投资金。项目的前期费用共一亿三千万元,由合作各方按第五项所列出资比例投入,其中包括到 1994 年 8 月 20 日前地价款 9000 万元、前期开发工作费用 1100 万元、基础工程款 1228 万元以及其他费用 1700 万元,永利公司占23.08%,共 3000 万元,信托咨询公司占 38.46%,共 5000 万元,怡盈公司占 38.46%,共 5000 万元,各方资金按第五项项目用款进度投入所需资金。 该协议书明确永利公司的责任为:(1)在按时注资的前提下,全面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宣传、销售,办妥房地产开发的各项有关审批手续;(2)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使项目能得以顺利进行;(3)保证并落实将整个项目及所占用地的全部抵押给信托咨询公司,将整个项目的销售交信托咨询公司监管,所有销售收入必须通过信托咨询公司监控帐户进行结算。该协议书明确信托咨询公司的责任为:(1)负责按时按比例投入各期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等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