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检察监督方式的运用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较少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所以有些案件当事人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做出非诚信的诉讼行为,骗取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文书,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进一步强化检察院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检察以及监督力度是整个社会的共同呼声
如何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更好的综合运用检察监督方式,解决非诚信诉讼行为成为了本文深化讨论与探讨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裁判检察监督;综合运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一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利用诉讼规则,实行所谓的“诉讼技巧”进行非诚信诉讼,骗取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文书,不能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影响了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冲击了司法权威
如何更好的应用民事裁判检察监督方式,解决有关对非诚信诉讼行为进行否定性裁判很有必要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不诚信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滥用诉权
1.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指的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与被告二者之间并非真实存在纠纷问题,但二者联合起来虚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是被告跟原告二者串通起来,被告故意向原告出具虚假的借条等不真实材料,构成虚假的债务关系,利用法院的调解或者是审判的合法形式,将自身的财产进行转移,或者是躲避自身的债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指的是案件当事人在案件系属诉讼之后,到法院作出裁判之前,针对同一案件又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是表现为当事人对于所发起诉讼案件的法院未生效或者生效后对裁判不服的情况下,没有根据提出上诉或者没有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再一次启动再审程序,而是针对此案件再次提出诉讼
(二)滥用诉讼权利、不履行以及不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实践生活中常见的不诚信诉讼行为:(1)恶意向法官提出管辖权的异议;(2)被告方故意在相应法定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交答辩状或者是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