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全文加司法解释)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围]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公共利益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适用围]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 民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 [公利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十条 [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2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