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全文加司法解释)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第二条 [调整围]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 [公共利益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八条 [适用围]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公 民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 [公利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第十条 [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