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结合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猎取、处理、保存、使用汇交和移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包括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集中管理。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资料的猎取和处理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猎取常规气象资料航危报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品资料以及其他的基本气象资料。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职责收集本单位探测的气象资料,从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民用航空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航空固定电信网、世界区域预报接收系统和其它有效方式猎取其他专业气象资料。第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绘制天气图的要求》,对所获得的常规气象资料进行处理,并填绘纸质的标准天气图。第九条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 24 小时或 13 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不定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第十条迁建机场的例行气象观测资料不足五年时,相应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或保留原机场至少最近十年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第十一条 《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统计资料应当采纳所在机场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簿》和《民航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的数据。上述数据不足以表明机场气候特征时,可以采纳机场自动气象站资料或参考其它气象部门的有关资料。第十二条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所用资料应当自观测起始年份起。第十三条 《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气候资料统计和编写应当根据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 第 7 部分:航空气候资料整编》(MH/T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