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 24 号)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 年 5月 30 日水利部令第 5 号发布)(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讨论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讨论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与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书》,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