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部控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机构”)部管理与监督,防和化解运行风险,规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部控制暂行实施细则》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部控制是指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部职能部门与其工作人员从事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与业务行为进行规、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第四条 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本部门管理围失业保险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系统建立一个运作规、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部控制体系,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部控制的各项容规、统一,符合国家有关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部控制的围。(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部控制中的盲点。(四)有效性。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控程序,保障控管理的有效执行。(五)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与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失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第七条 部控制主要有以下方法:(一)授权批准控制:明确各部门、岗位与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各部门、岗位与人员在授权批准的围行使职权。(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实行合理设定不相容的岗位,再根据设定的岗位进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三)岗位轮换控制:建立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促进经办人员全面掌握经办业务,堵塞业务经办中的漏洞,强化各岗位各职能间的互相牵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