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外质询制度的比较讨论看我国人大如何监督法院上 摘 要:西方质询制度与我国的质询制度存在着很多不同,最大的区别在于:西方的立法机关只能质询政府,我国法律规定人大不但可以质询政府,也可以质询法院
然而这一规定与现行宪法排除了全国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质询的规定相违反
通过比较历次立法的变化规律可以发现,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并不令人费解,是由于立法机关违宪立法所致
对司法权的性质进行分析我们也发现,法院与人大的关系相异于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因此,必须解决这一理论难题和立法矛盾,使人大和法院的监督关系形成良性机制
本文最后指出,可以利用现有法律框架中关于询问制度的规定完善人大监督法院的制度
一、概述 (一)概念 质询(questions)是指“议会内阁制国家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的代议机关或立法机关的成员(议员或人民代表就行政事务或其他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质疑,要求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予以答复的制度
”质询(questions)制度起源于英国,由请愿权进展而来,是资本主义国家国会监督政府的一种辅助性权力
通过考察质询制度在英国的起源和历史演进可以看出,英国议会对政府的首例质询出现于 1721 年的贵族院,1783 年,平民院议长柯恩瓦利斯首次裁决如下:“任何一位议员可以认为他有权向一位大臣、或一位任官职者提出问题;后者有权实行他认为合适的态度,或答复,或不答复
” 1869 年,平民院的工作通告首次开列一个新栏目为“Questions”,即质询,有学者将其视为质询制建立的时间
议会质询权的行使随着时间的推演变得越来越重要
其原因在于:以往议会监督政府的权力包括很多种,如租税权、立法权、不信任投票权与弹劾权,均为议会监督政府的重要权力
但在后来,议会行使以上权力,要么只具形式,要么反被政府所约束,甚至放弃不用
在历史上,国家政策既由议会决定,因此议会成为当时全国政治中心,内阁仅为议会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