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與其他調解在組織法上之比較黃明陽*弁言壹、行政調解組織定位之比較一、行政機關判斷標準之探討二、行政調解組織定位之比較三、行政調解組織型態之比較貳、行政調解組織成員之比較一、調解委員在組織上(人數、資格、類別)之比較二、調解委員在任用上(任期、聘任、解聘)之比較三、行政調解組織主席与幕僚單位之比較四、行政調解組織主管機關之比較參、結語一、行政調解組織比較表二、行政調解組織法制化之必要性三、行政調解組織應力求專業化四、行政調解組織應確保委員之獨立性与專業性弁 言行政法可分為行政組織法与行政作用法兩大類,前者係規範行政機關內部運作,後者則規範行政機關對外行為為主,分別產生組織法關係* 作者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副秘書長
与作用法關係1 ,由於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在公行政的運作施行方面,必須結合龐大之人力与物力,建立各種「行政組織」,以完成其行政任務2 ,行政調解亦不能例外,亦應建立行政調解之組織,以辦理是項行政調解業務
由於我國有關行政調解制度有甚多不同類型3 ,筆者為期進一步說明行政調解組織之特色,擬分就行政調解制度中有關調解組織之定位、調解組織之成員等,與行政組織法有關的問題進行比較討論
壹 、 行 政 調 解 組 織 定 位 之 比 較所謂行政組織法,係以規定「行政機關」之地位、權限、編制与其構成分子為其主要內容之法規4 ,可見係以行政機關為其規範之主軸
行政機關為推動行政調解制度,原則上亦應特別設置行政調解之組織(俗稱行政調解機關),以專責辦理行政調解業務;惟因此種組織亦可以個案任務編組方式為之,俾保持其組織之彈性5 ,導致行政調解之組織型態不一
由於該等行政調解之組織既係由行政機關所設置,故該等組織在本質上亦應屬於行政組織之一種類型或內容,因此首先需要就其組織定位方面加以討論比較
一、行政機關判斷標準之探討1 劉宗德著「台灣地區行政法律關係之適用法」,收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