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CCF-XSRK-OO9:2024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2001- 06 -29 发布 2011-04-15 修订 20 11 - 05 - 01 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发布目 录1.总则 32.认证模式 33.认证的基本环节 3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4.1 认证的申请 34.2 型式试验 34.3 初始工厂检查 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4.5 获证后的监督 5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6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6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65.3 认证围的扩大 7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7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87.认证标志 88.申诉和投诉 99.收费 9附件一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申请资料 10附件二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11附件三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611.总 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与附件组成。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 认证单元划分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为每一个规格型号为一个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4.1.2 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一。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 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4.2.1.2 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与要求见附件二。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4.2.2 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4.2.3 检验程序4.2.3.1 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4.2.3.2 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二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4.2.3.3 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