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游客招徕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关于促进上虞市商贸旅游互动进展的奖励办法(实行)》(虞政办发〔2024〕3 号)文件精神,对旅行社组团来虞旅游制定以下奖励实施细则。1.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办理奖励登记手续所需的资料:(1)旅行社须提供:① 接团确认书或组团合同(单位盖章,应有在虞行程安排);② 旅行社的出团计划书(单位盖章);(2)组织游客专列、专机等大型旅游团队的旅行社,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尚需提供专列、专机协议和单位证明。(3)组织接待境外旅游团队的旅行社,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尚需提供全团境外游客的护照复印件和团队出入境清单。2. 旅行社凭上述资料进行奖励登记和申报:(1)旅行社在组团来虞之前 3 天内,凭上述资料复印件向市旅游局进行预报(地址:浙江省上虞市舜耕大道旅游局;邮编:312300;联系电话:0575-82166284,传真 82166287),由市旅游局填写 A 表;(2)来虞后,旅行社凭上述资料复印件,在景区(点)、四季仙果之旅推举采摘点,推举旅游购物点、饭店办理奖励登记手续,并由接待点填写 B 表(单位盖章);(3)相应接待点在接待团队时,应在 3 天内凭 B 表向旅游局进行核报;旅行社凭发票复印件向旅游局进行核报。3. 上虞市风景旅游管理局每月对各旅行社的组团人次进行审核,并于次月 15 日前将审核结果在上虞旅游网上公布(上虞旅游网网址:http://www.tour0575.com)。旅行社如有异议,须在公布之日十五天内持有效凭证与上虞市风景旅游管理局进行核对,逾期视作对公布结果的确认。4. 奖励人数统计期限为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每年 1 月 15 日一 2 月 15 日为上年奖励资金兑现时间(节假日除外),由上虞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将审核结果汇总,并在上虞旅游网上公布。各获奖旅行社应在 1 月 31 日前将本社有效税务发票及开户银行、帐号送(邮)至上虞市风景旅游管理局,以便汇款,逾期视作自动放弃。5. 旅行社和我市各接待点应当收集完整的业务档案,并保存 2年以上。旅行社和各接待点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和资料,一经查实即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奖金,并在上虞旅游网上通报批判。自查实之日起,3 年内,不得享受上虞市服务业进展有关优惠扶持政策。6. 该细则为试行细则,上虞市风景旅游管理局拥有最终解释权。上虞市风景旅游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上虞市游客招徕奖励登记表(A 类) 编号:2024__旅行社日期经营许可证导游 人数客源地游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