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总则 1.0.1 为规物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实现物业服务的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市行政区域住宅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标准。 1.0.3 市行政区域的物业服务工作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与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22 术语和定义 2.0.1 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受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0.2 物业共用部分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根据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主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0.3 专项服务 接受委托,承接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专业服务。 2.0.4 特约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2.0.5 突发公共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与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3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中涉与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为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不包括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作。 3.0.2 物业服务标准分为五级,一级标准为最低标准,每一级标准高于且包含相应低一级的标准。 3.0.3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依据住宅物业实际情况确定物业服务事项,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本标准施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物业根据约定执行。 44 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 4.1 基本要求 4.1.1 客户服务场所 1 设置客户服务场所,配置基本办公设备。 2 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与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 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工作日不少于 8 小时,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 4 设置并公示 24 小时服务。 4.1.2 人员 1 从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取得职业书。 2 从业人员佩戴标志。 3 配备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4 项目负责人具有 2 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为本市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登记在册人员。 4.1.3 制度 1 建立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消防安全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