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与考核标准 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建委于二○○○年四月二十日颁布的《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和《各类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核标准》确定,具体规定为:一、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一)各类物业管理服务最高收费(包括办公与管理费,公共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与保养,绿化管理,清洁卫生,保安服务收取的综合服务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如下: 1、住宅 (1)多层住宅(9 层与以下)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 0.30 元 多层装有电梯的每平方米增加 0.50 元。 (2)高层住宅(10 层以上)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 1.40 元; 三级:每平方米 1.20 元; 四级:每平方米 1.10 元; 高层未装电梯的按多层住宅规定标准收费。(3)高档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商定后报省物价局确认。 (4)没有形成小区的按服务容、服务质量确定单项服务收费标准。 2、写字楼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 1.80 元; 三级:每平方米 1.60 元; 四级:每平方米 1.40 元; 未装电梯的减 1.00 元电梯运行费。 3、商场(商铺)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 3.00 元; 三级:每平方米 2.00 元;四级:每平方米 1.2 0 元; 4、工业区(厂房) 由地(州、市)以上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各地物价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根据服务容和服务质量,在不超过省制定的相应等级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确定物业管理单位具体收费标准(缺少服务项目的应在批复文件和《收费许可证》上注明)。 (三)住宅小区(楼宇)的办公、商业用房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同类住宅,但提高幅度办公用房不可超过 100%;商业用房不可超过 200%。 (四)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可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收费标准:按实际用水量每吨水收取 0.10 元。 物业小区转供电收费,按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开拓电力市场,规用电价格,鼓舞社会用电的通知》(甘价工[1999]117 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物业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 1、室停放自行车每次 0.20 元;过夜 0.30 元,全月停放每辆每月按4.00 元收取; 2、室停放摩托车每次 0.60 元;过夜 1.00 元,全月停放每辆每月 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