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刑法价值理念分析 我国正处于刑法现代化的转型期,同时也正处于传统刑法理念与现代环境刑法理念擅变的时期,树立科学的刑法理念,包括环境刑法理念,对我国刑事法治有着重大意义
一、传统环境刑法的价值理念评析 从法哲学角度来讲,传统环境刑法的价值理念是一种“人本主义”的价值观
“人本主义”的刑法思想的内涵是:人类是万物的中心,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围绕着人的存在而存在,刑法仅在于满足人类的需要
“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着的事物的存在尺度,也是不存在着的事物的不存在尺度
”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只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刑法才予以保护
基于特定经济基础和历史条件,传统环境刑法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之上的,其立法思想、价值理念、伦理道德都受到人本主义思想的影响,都有人本主义“影子”的存在
由此可见,传统环境刑法伦理价值理念是存在很多不足的
(一)传统刑法价值理念应对环境问题缺陷分析
首先,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在哲学上存在缺陷
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基础主要是建立在“机械论”的基础上的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主张人类与自然是对立的,人类是独立于自然而存在,而自然界是也是独立于人而存在,并且认为人类是自然界的控制者和征服者,人类要不断的征服自然以求得进展
这种认识论片面地、孤立地及静态地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否认人与自然存在某种意义上的相互联系与制约关系
“机械论”认为,自然是“死的”,人们可以掠夺、开发和操纵自然,就像人们在驱使和操纵机器一样
在方法论上,“机械论”认为,对事物的理解,最好的办法是从事物的结构上或是部分上进行理解
这种“机械论”的缺陷在于,只见部分不见整体或是将部分当成整体,认为只要认识和抓住部分,就能解决矛盾
这种哲学观和方法论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割裂和对立,为以后的环境生态危机的爆发埋下了伏笔
其次,伦理观上存在缺陷
传统刑法“人本主义”价值理念的伦理观基础是“人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