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刑法价值理念分析 我国正处于刑法现代化的转型期,同时也正处于传统刑法理念与现代环境刑法理念擅变的时期,树立科学的刑法理念,包括环境刑法理念,对我国刑事法治有着重大意义。 一、传统环境刑法的价值理念评析 从法哲学角度来讲,传统环境刑法的价值理念是一种“人本主义”的价值观。“人本主义”的刑法思想的内涵是:人类是万物的中心,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围绕着人的存在而存在,刑法仅在于满足人类的需要。“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着的事物的存在尺度,也是不存在着的事物的不存在尺度。”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只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刑法才予以保护。基于特定经济基础和历史条件,传统环境刑法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之上的,其立法思想、价值理念、伦理道德都受到人本主义思想的影响,都有人本主义“影子”的存在。由此可见,传统环境刑法伦理价值理念是存在很多不足的。(一)传统刑法价值理念应对环境问题缺陷分析。首先,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在哲学上存在缺陷。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基础主要是建立在“机械论”的基础上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主张人类与自然是对立的,人类是独立于自然而存在,而自然界是也是独立于人而存在,并且认为人类是自然界的控制者和征服者,人类要不断的征服自然以求得进展。这种认识论片面地、孤立地及静态地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否认人与自然存在某种意义上的相互联系与制约关系。“机械论”认为,自然是“死的”,人们可以掠夺、开发和操纵自然,就像人们在驱使和操纵机器一样。在方法论上,“机械论”认为,对事物的理解,最好的办法是从事物的结构上或是部分上进行理解。这种“机械论”的缺陷在于,只见部分不见整体或是将部分当成整体,认为只要认识和抓住部分,就能解决矛盾。这种哲学观和方法论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割裂和对立,为以后的环境生态危机的爆发埋下了伏笔。其次,伦理观上存在缺陷。传统刑法“人本主义”价值理念的伦理观基础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它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自我的重要性,反映了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但是,这种利己主义或者说是个人主义的伦理观是危险的,甚至是毁灭性的。概括起来,人类中心主义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人类中心主义将人与自然分裂为主体与客体对抗的二元,把自己当作世界的主宰,极度强调人的利益的至高无上性。这种思想导致了人类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其他物种和生态系统处于危害之中,割裂了人与生态系统之间复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