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条约(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1999 年 5 月 8 日签订于蒙特利尔)本公约的当事国: 认识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称“华沙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件在统一国际航空私法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 认识到使华沙公约和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必要性; 认识到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 重申根据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原则和宗旨对国际航空运输运营的有序进展以及旅客、行和货物通畅流动的愿望; 确信国家间实行集体行动,通过制定一项新公约来增进对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一致化和法典化是获得公平的利益平衡的最适当方法;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或者货物而收取酬劳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而在另一国的领土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 国家履行的运输和运输 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运输。 第二章 旅客、行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和当事人的义务 第三条 旅客和行 一、就旅客运输而言,应当出具个人的或者集体的运输凭证,该项凭证应当载明: (一)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标示;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而在另一国的领土有一个或者几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对其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