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与审批管理范文 XX 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进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4"127 号)精神,法律规范全省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进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进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4"127 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厂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 15 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须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总体管理要求 (一)农地农用。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施农用地使用应立足于促进现代农业设施化、规模化、集约化进展,提升产业效益,严禁在设施农用地范围内进行与农业生产用途无关的建设。 (二)符合规划。设施农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进展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进展。 (三)符合用地规模要求。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 亩;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