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限制离婚主义自 14 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开始,受到了人文主义的猛烈地挑战和抨击
路德领导的“婚姻还俗运动”后,限制离婚主义逐渐取代了禁止离婚主义,即使在信奉罗马天主教的爱尔兰也于 1995 年议会以微弱的优势完全废除了禁止离婚主义
1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当事人要求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理由和经法院裁决允许离婚的制度,限制离婚主义经历了从严到宽的发展演变过程
限制离婚主义在初期也被称为有责离婚主义,夫妻一方存在特定过错行为,如当一方有通奸、被判重刑、虐待、遗弃、重婚、谋害配偶、吸毒、嗜赌等情形时,才能离婚
有责离婚主义的目的在于惩罚有过错的一方,只有无过错的一方能提出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提出离婚
后来立法者将离婚法定理由逐渐增多,由有责离婚主义过渡为无责离婚主义,夫妻一方没有过错行为,但因客观原因导致婚姻关系无法持续,如夫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患严重精神病或者恶性疾病、生死不明等,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无责离婚主义规定夫妻双方都可以诉请离婚,相比有责离婚主义,无责离婚主义更加文明,无责离婚主义规定只要出现离婚法定理由,夫妻双方都可以诉请离婚,但有责离婚主义只允许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剥夺了有过错一方诉请离婚的权利
相比禁止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更加人性化,它承认当事人双方可以申请离婚,但受严格的条件限制,这种严格条件无法体现人崇尚自由的天性,且难以适应社会发展
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 142 条第一项规定了自由离婚主义,此立法也是世界首创,标志着自由离婚主义即将取代限制离婚主义
(三)自由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是指不需要特定理由,在诉权上也不受过错限制
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法继续婚姻生活,夫妻任一方均可要求离婚的立法主张
自瑞士颁布相关法律,苏联十月革命将自由离婚主义推向高峰,1926 年颁布的《苏俄婚姻、亲属及监护法典》废除了过错离婚主义,实行完全自由的离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