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 下风险问题浅析摘 要:CIF 贸易术语在世界贸易中有着重要地位,在我国贸易进口时得以广泛使用
随着实践的不断增加,其在应用的风险也渐渐显露出来
正确识别这些风险,并合理的加以规避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CIF 风险 投保 采用 CIF 术语成交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卖方投保的责任通常是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产生的,而且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看起来是卖方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办理的保险
因此普遍认为 CIF 术语下卖方投保是一种代办性质,即是卖方为了买方的利益代理办理投保手续
但是本文认为,不能将这种投保行为简单定性为代理
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显然这种代理不属于法定代理,也不属于指定代理
那么是属于委托代理吗
我们知道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但是 CIF 术语下卖方投保并不完全满足这几个条件,因此不能说这种投保是一种代理行为
一、CIF 下的风险现状在 CIF 下,造成风险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由卖方违约造成的风险,也有由买方违约造成的风险,还有由意外、保险等造成的风险
本文将着重讨论贸易合同因种种原因没有完全履行而产生的风险
卖方违约造成的风险是否因货物越过船舷而发生转移
我国《合同法第 148 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从这一条款上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