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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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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0 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 2024 年 10 月 19 日市人民政府第 6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政府的创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进展环境,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动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建设领域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的运行机制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改革总体思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的实际情况,根据分类试点、先易后难、有序推动的原则,通过施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等措施,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进展。二、改革步骤第一阶段在市级有关部门进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改革试点。试点期间,重点探究并联审批的运行机制和“一站式办公”的有效模式,检验统一办理、限时审批等改革措施的实际效果。试点期间,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机制,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自主探究建设领域并联审批改革(市规划局各分局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实施并联审批以及本方案对有关问题另有要求的除外)。在第一阶段试点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总结改革经验,讨论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三、试点范围(一)试点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市进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二)试点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由牵头部门在配套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试点期间,下列建设项目暂不纳入试点范围:1.交通(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线)、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等工程;2.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三)试点的环节: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四)试点涉及的行政审批:1.牵头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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