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令第 32 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已经 2007 年 8 月 19 日铁道部第十七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 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部 长:刘志军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1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参加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