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的实施阿拉善盟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根据《阿拉善盟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型试点企业是指以创新作为企业进展的动力, 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理念和文化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业,企业掌握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条 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由阿拉善盟科技局、盟经委和盟工会统一进行认定、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阿拉善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2、企业负责人有较强的创新意识,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有开展科技创新试点工作的积极愿望和要求;3、建立完善的现代公司制度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企业管理比较法律规范科学,具有较好的社会形象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掌握企业进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专利技术,主要技术工艺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
拥有企业标准,同时积极参加制定国家、行业标准
5、企业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
企业连续两年盈利,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 3%
6、注重持续创新能力,建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拥有比较完善的科技人员分配和奖励等创新激励机制,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的 10%以上
注重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
7、拥有带动性和自主品牌
企业主导产品和进展方向符合科技产业政策和我盟重点进展的支柱产业领域,在行业进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和影响力
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进展,形成企业独特的品牌,在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企业进展前景良好
8、重视企业经营进展战略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