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文本质量缺陷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南四湖〜东平湖段输水与航运结合工程柳长河段输水航道工程(以下简称“柳长河段工程”)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规范柳长河段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备案和管理行为,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结合柳长河段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质量缺陷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质量缺陷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与评定规程》,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以下质量问题属于质量缺陷:1、发生在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安装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2、发生在土石方工程或混凝土薄壁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3、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寿命。又《质量责任追究办法》指出,质量缺陷系指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的检验项和检验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小整理文本(混凝土工程小于 20 万元、土石方工程小于 10 万元),或处理事故延误工期不足 20 天,经过处理后仍能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及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整理文本第三条质量缺陷的类别根据质量缺陷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和外观的影响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类:一般质量缺陷: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但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无影响、仅对外观质量有较小影响的检验项和检验批;较重质量缺陷: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质量有一定影响,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寿命的检验项和检验批;严重质量缺陷: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质量有影响,需进行加固、补强、补充等特殊处理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寿命的检验项和检验批。第四条质量缺陷调查发生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确认,明确责任单位。一般质量缺陷和较重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组织认定,报建设管理单位备案;严重质量缺陷由建设管理单位认定。第五条质量缺陷处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并报监理审批,对于质量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