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实施疫情防控“十二条”措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前期各项防控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十二条”措施
现通告如下:一、所有市外来甬人员一律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及村(社区)报告
二、所有村(小区)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本村(小区)居住人员凭证进出,进行体温检测,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村(小区)
无物业管理的一律以网格为单位实行封闭式防控管理
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三、所有市民未佩戴口罩一律不得出入公共场所
每户家庭(居家隔离家庭除外)每两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其他家庭成员除疫情防控、生病就医以及急需工作以外,不得外出
四、所有市民一律不串门、不集聚
进菜场、超市、农贸市场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
村(小区)内的聚集性场所一律关闭
快递、投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五、居家医学观察对象一律不得外出,实行硬管控
六、所有公共场所、单位中央空调一律关停,所有电梯及其他小型封闭场所每日实施预防性消毒
七、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
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
八、“红事”一律停办,“白事”必须从简,并报村(社区)备案,村(社区)干部全程参与管理
九、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一律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必须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
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实行实名制登记,第一时间上报属地卫健部门
十、房屋出租者必须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一律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疫情严重地区人员,要求来自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的租客近期不要返回
十一、各单位在2月9日前一律不得提前开(复)工,经批准同意的除外
十二、所有市民一律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
对违反有关防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