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核算管理办法 1220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食堂、宿舍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说明 一、为加强食堂管理工作,统一食堂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反映食堂经济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二、食堂以自主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本办法适用于伊利公司各子公司。 四、本核算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 食堂核算 目前企业开办食堂的方式,从经营模式看,有企业自办经营和对外承包经营;从费用承担方式看,有企业承担和职工自行承担;从服务对象看,有只为职工提供服务和既为职工提供服务同时又对外提供服务等等。 关于食堂的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2024)》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新准则没有更进一步的法律规范。企业实务处理时,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 号)中“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中所描述的范围核算进行操作.主要包括: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1 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根据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食堂作为一个非独立核算部门,多数情况下只为企业职工提供餐饮服务,无论是否向职工收取费用,都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而是一种企业内部提供的劳务。根据财税[2001]160 号文《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相互提供的劳务,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即使向职工收取餐费,也仅是作为收回购买粮食、蔬菜等的部分成本,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冲减“福利费”。当然此时如有对外提供服务的,这样的服务就是具有营利性质的经济活动了,应与对内提供的服务分别核算,并向地税部门申请代开“餐饮业”发票,会计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缴纳营业税,并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