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处罚条件一、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客观的惩罚条件不讨论违法行为,而是发起国家的刑罚权利。 客观刑罚的概念并未在书面刑法中规定,而是从理论上进行了精炼和提炼。林钰雄指出:“客观处罚条件,可以说是刑法体系化,精致化后的产物。”虽然这个概念在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已经讨论了几十年,人们对客观惩罚条件,系统状态等的性质争议不大。在犯罪构成四要素学说中,客观处罚条件完全没有存在的地位。因为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学说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就可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犯罪即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成立犯罪却又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可讨论。而在中国目前处于普遍地位的犯罪构成阶层论中,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客观处罚条件类似于满足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但是我国有些法律规定虽具有有责性但是是否需要被处罚不能由行为人来预判或决定,而是由其他不受行为人控制的因素决定的。从发生学上看,客观处罚条件源自古代法官的刑事裁量权,古代的刑罚制度允许法官依据犯罪人的主观条件,例如是否为贵族、僧侣等,或特定的情况,或政治需要等情况,来决定是否对其适用刑罚。启蒙运动以后,由于法律对特定罪行的处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刑事诉讼强制性原则的确立,上述情况是不允许存在的。但是,是否应该惩罚某些罪行,在客观方面确实要考虑到某些具体条件。 因此,法律规定,某种结果的存在是对这些罪行进行处罚的必要条件。 客观惩罚条件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客观处罚条件(又称为客观的可罚性条件)概念有不同的含义:1.客观的惩罚条件是指与违法和责任无关的某些行为。然而,由于它们与行为密切相关,除了犯罪要素之外,它们被视为决定可受惩罚行为的实质性因素。 客观惩罚条件也称为应受惩罚的客观条件,是指国家惩罚和惩治犯罪后必须具备的客观实际情况。例如,日本刑法第 197 条事前受贿罪的处罚,以受贿人事后成为公务员或者仲裁人为条件。也就是说,在这条法律里,还未成为公务员或仲裁人的受贿人受贿已经是既定事实,也已经犯罪,但是只有当他事后成为公务员或仲裁人以后,国家才能对这一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在这个意义上,客观惩罚前提具有“限定处罚范围”的功效。从限制惩罚的角度看待客观处罚条件是通说的观点。在诉讼条件和客观惩罚性方面,“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也是整个诉讼展开的先决条件。即使是普通盗窃所需的最低金额也是法律起诉和继续诉讼的先决条件。从逻辑上讲,诉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