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创新产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龙岗创新产业园区计划,提升我区产业业态,促进产业集聚,增强我区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产权的核心技术、拥有知名品牌、拥有创新的管理和文化,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可持续领先的能力的企业
“龙岗创新产业园区”指以创新型产业为主导,通过市场、行政引导等多种手段,将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以上、具备完善配套设施、具备相应园区管理机构及招商服务人员、产权明晰的园区进行科学整合提升,使之成为功能齐全、布局合理、产业鲜亮的创新型企业聚集区
第三条 龙岗创新产业园区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改造两种类型
第四条 龙岗创新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法律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龙岗创新产业园区建立园区管理机制,由专业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园区所属街道和社区负责协助园区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第六条 申报龙岗创新产业园区认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进展总体规划
(二)园区已制定园区建设规划及运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可行
(三)新建或改造的园区建筑面积应在 3 万平方米以上,且作为创新产业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 5 年
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楚,在 5 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 5 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对改造的园区,要求园区连续 2 年总产值均在 5 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年产值大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少于 2 家,园区内创新型企业数占全部入驻企业数 70%以上(或园区内创新型企业使用面积占整个园区建筑面积的 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