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1、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吿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7、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8、非法人组织,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这种组织通常称为非法人组织
10、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和消灭根据的合同
11、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12、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由此可见,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13、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14、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爱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15、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16、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17、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8、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