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官,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想新颁布的合同法总则中的若干问题和大家交换一些看法我主要想谈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合同无效和合同的不成立的关系问题讨论这个问题,必须要从成立和生效这两个概念开始谈
我们讲合同的成立就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所以判断合同成立有两个重要的条件必须要满足
一个条件就是订约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呢
它是根据合同的性质所要求的必须具备的条款
过去,我们对这个“主要条款”的理解也有差异,比如经济合同法就规定,合同应该具备一些条款,许多人认为,《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应该具备的那些条款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实际上不是的,因为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条款也就不同
例如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要求的条款就不一样,价金在买卖合同中是一个主要条款,但在赠与合同中却不是一个主要条款
所以我们所讲的主要条款是依据合同性质所必需具备的条款,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些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的条款
当事人一旦对这些条款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合同就成立了
比如说如果我问你,我要把这块表送给你,你要不要
如果你点头同意,那就是对赠与的主要条款形成了合意
如果我要问你,我要把这块表卖给你,即使你点头同意,也还不能说已经就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因为我们还没有就价金的条款达成合意,也可以认为合同还没有成立,因为如果说没有价金的话,我们不知道究竟这块表是送给你还是卖给你
这个问题不清楚,不能确定合同已经成立
其次,就是必须要完成要约承诺过程
例如,一个厂家向另一个厂家发电报询问或者打电话询问,有没有什么型号的钢材
询问价格在法律上通常我们把它称为要约邀请
收到电报的厂家马上就按要求把货送到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实际上我们说是一种要约行为,就是以送货这种行为来要约,收到货的一方实际处于一个承诺人的地位,如果他要承诺了,这个合同就成立了,如果他